本报讯 近日,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对某砖瓦厂偷税行为作出一审判决,以单位偷税罪判处该厂罚金33万元。 金华市某砖瓦厂系某村属的集体企业,砖瓦厂的工作人员由村集体指派,获得的利润和收益均用于村集体事业。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,砖瓦厂从2001年开始按自行申报的方式缴纳增值税。为了达到少缴税款多得利润的目的,该厂当时的厂长经与村两委研究决定:由该厂少申报少缴税款,少缴的税款用于村集体事业。同年8月份,税务部门发现该厂存在少申报少缴税款的情况后,厂里方才补缴了6万余元税款。后该厂为了达到少缴税款又不被税务部门发现的目的,安排会计设置账外账,在2001年至2003年6月期间,该厂少缴增值税达326164.33元。
|